近日,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,法官依法作出判决: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罚金人民币五万元。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罚金人民币五万元。
2016年10月8日至2017年4月6日期间,被告人李某某、孙某驾车在寿县区域内采用将变压器拆卸后,再将变压器铜芯盗走的方式共计作案九次,其中在寿县瓦埠镇铁佛村排灌站作案时因变压器芯为铝制,李某某、孙某未予窃取。李某某、孙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,盗窃犯罪金额总计163393元。
法院审理认为:被告人李某某、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多次流窜作案,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财物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触犯刑法,构成盗窃罪。被告人李某某、孙某系共同犯罪,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,不区分主从犯。被告人李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刑罚执行完毕以后,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属累犯,依法应当从重处罚。被告人孙某协助公安民警抓获同案人员,属立功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李某某、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,属坦白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,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网友评论
共有0条评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