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东省人民政府在2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,到2006年7月1日前,山东将在全省范围内淘汰氟里昂(全氯氟烃)和哈龙(全溴氟烃)两类主要消耗臭氧层物质,比全国预定期限提前一年完成。
为加速淘汰这些有害物,山东省规定,自2006年3月1日起,禁止生产、销售含氟里昂和哈龙的冰箱、冰柜、家用空调、灭火器、灭火剂等产品及相关产品(维修和必要用途除外);政府不得采购含氟里昂的产品及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氟里昂的产品;禁止新建氟里昂和哈龙生产设施以及使用氟里昂作为制冷剂、清洗剂等的生产设施;禁止在国家规定的非必要场所再配置哈龙灭火器和哈龙灭火系统。用于维修和必要用途的氟里昂的生产、储存和销售,应按照有关法律向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申报登记。
同时,山东规定,到2006年7月1日,具备制冷设备维修资格的单位,必须配备氟里昂回收设备并对氟里昂进行回收。不得随意将氟里昂类制冷剂排入大气,或将其用于冲洗和泄露检测。维修已经替代了氟里昂类制冷剂的设备时,不得重新使用氟里昂类制冷剂。
据不完全统计,至2005年底,山东已有30多个项目完成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,另有15个淘汰项目已列入国际多边积极赠款淘汰实施计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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